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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68 條
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
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
,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前項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
證。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