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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for Creation and Redemption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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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
    基金受益憑證現金申購、買回作業規定:
一、參與證券商以電腦申報方式,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日辦理受益
    憑證現金申購、買回申報作業,相關有價證券收付一律採集保帳簿劃
    撥。
二、參與證券商受託辦理受益憑證現金申購、買回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申請人以同一帳戶前一營業日之買進餘額應付受益憑證現金買回作
      業所需受益憑證者,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請當日預收申請人買進餘額
      所需支付之價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參與證券商亦得於受託辦理現金申購作業時,先行依投信事業或期
      信事業公布之現金申購買回清單所計算之申購價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進行預收,並於本公司規定時限內申報。預收之申購價金,於確定
      實際應交付金額後,應於申請後次一營業日通知申請人多退少補。
(三)參與證券商受託辦理本要點肆、二、(一)買回作業之預收價金及
      其他相關費用,及本要點肆、二、(二)申購作業之申購價金及其
      他相關費用之收付,應另於其往來之交割銀行開立存款帳戶,以專
      戶處理之。
三、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受益憑證現金買回作業,應依指數股票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指數股票
    型期貨信託基金信託契約規定,計算已持有受益憑證數量、借券數量
    、前一營業日買進餘額及前一營業日申購數量,其總數達現金買回所
    需數額後,於本公司規定時限內申報。申報時間終止後,本公司將全
    部申報資料彙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圈作業。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如圈存失敗,參與證券商得於申請後次一營業日上
    午九時至上午十時更正後輸入。申請人交付之受益憑證不得為融資買
    進,且不得為錯帳及更正帳號之申報。
四、參與證券商自行辦理受益憑證現金申購、買回作業準用本要點參、十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