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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for Creation and Redemption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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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現金申購、買回
    作業規定:
一、參與證券商以電腦申報方式,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日辦理指數
    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現金申購、買回申報作業,相關有價證券收付一
    律採集保帳簿劃撥。
二、參與證券商受託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現金申購、買回作業,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以同一帳戶前一營業日之買進餘額應付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
      憑證現金買回作業所需受益憑證者,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請當日預收
      申請人買進餘額所需支付之價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參與證券商亦得於受託辦理現金申購作業時,先行依投信事業或期
      信事業公布之現金申購買回清單所計算之申購價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進行預收,並於本公司規定時限內申報。預收之申購價金,於確定
      實際應交付金額後,應於申請後次一營業日通知申請人多退少補。
(三)參與證券商受託辦理本要點肆、二、(一)買回作業之預收價金及
      其他相關費用,及本要點肆、二、(二)申購作業之申購價金及其
      他相關費用之收付,應另於其往來之交割銀行開立存款帳戶,以專
      戶處理之。
三、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現金買回作業,
    應依指數股票型基金信託契約規定,計算已持有受益憑證數量、借券
    數量、前一營業日買進餘額及前一營業日申購數量,其總數達現金買
    回所需數額後,於本公司規定時限內申報。申報時間終止後,本公司
    將全部申報資料彙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圈存作業。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如圈存失敗,參與證券商得於申請後次一營業日上
    午九時至上午十時更正後輸入。
    申請人交付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得為融資買進,且不得為錯
    帳及更正帳號之申報。
四、參與證券商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現金申購、買回作業準
    用本要點參、十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