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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Guideline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6-1
陸之一、ETF 受益憑證如連續三個月有以下市場行情揭示情事,本公司將
        通知發行 ETF  受益憑證之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於通知後次月起
        二個月內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本公司將發函警告,自次月
        起二個月內仍未改善,視為違反上市契約,本公司對該投信事業
        或期信事業課以新臺幣三萬元之違約金,且每三個月查處一次並
        得連續處分至改善為止。
        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標的指數
        成分證券皆為國內有價證券之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其於開市後至收市之市
        場行情揭示(含收市前一段時間試算買賣揭示價格),每月分別
        不得有下列情事超過二次:
    一、揭示價格除漲停買進、跌停賣出或市價外,市場行情揭示僅有買
        進或賣出揭示價格且持續逾三分鐘。
    二、最佳一檔買賣價差大於百分之一且持續逾十分鐘。
    三、遇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六項及第八項情事,須延
        緩撮合時間,得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四、列為處置有價證券時,得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標的指數成
        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之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其於開市後至收市
        之市場行情揭示(含收市前一段時間試算買賣揭示價格)每月合
        計不得有下列情事超過六次:
    一、揭示價格除漲停買進、跌停賣出或市價外,市場行情揭示僅有買
        進或賣出揭示價格且持續逾十分鐘。
    二、最佳一檔買賣價差大於百分之三且持續逾十分鐘。
    三、遇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六項及第八項情事,須延
        緩撮合時間,得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四、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
        ,其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休市時,該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當日市場行
        情揭示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五、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其國外期貨契約交易
        市場休市時,當日市場行情揭示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六、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其
        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休市時,該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當日市場行情揭示排
        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七、列為處置有價證券時,得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