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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Guideline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6-1
陸之一、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標的指數
        成分證券皆為國內有價證券之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國內成分證券
        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於開市後至收
        市之市場行情揭示(含收市前一段時間試算買賣揭示價格),每
        月分別不得有下列情事超過二次:
    一、揭示價格除漲停買進、跌停賣出或市價外,市場行情揭示僅有買
        進或賣出揭示價格且持續逾三分鐘。
    二、最佳一檔買賣價差大於百分之一且持續逾十分鐘。
    三、遇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六項及第八項情事,須延
        緩撮合時間,得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四、列為處置有價證券時,得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指
        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標
        的指數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之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國外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
        於開市後至收市之市場行情揭示(含收市前一段時間試算買賣揭
        示價格)每月合計不得有下列情事超過六次:
    一、揭示價格除漲停買進、跌停賣出或市價外,市場行情揭示僅有買
        進或賣出揭示價格且持續逾十分鐘。
    二、最佳一檔買賣價差大於百分之三且持續逾十分鐘。
    三、遇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六項及第八項情事,須延
        緩撮合時間,得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四、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國外成分證券主動
        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成分證券,其國外有價證券流
        通市場休市時,該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
        益憑證及其加掛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國外成分證券主動式
        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當日市場行情揭示排除前
        述次數之計算。
    五、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其國外期貨契約交易
        市場休市時,當日市場行情揭示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六、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其
        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休市時,該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當日市場行
        情揭示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七、列為處置有價證券時,得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受益憑證如連續三個月有以上市場行情揭示情事,本公司將通知
        發行受益憑證之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於通知後次月起二個月內改
        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本公司將發函警告,自次月起二個月內
        仍未改善,視為違反上市契約,本公司對該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
        課以新臺幣三萬元之違約金,且每三個月查處一次並得連續處分
        至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