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之一、ETF 受益憑證如連續三個月有以下市場行情揭示情事,本公司將
通知發行 ETF 受益憑證之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於通知後次月起
二個月內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本公司將發函警告,自次月
起二個月內仍未改善,視為違反上市契約,本公司對該投信事業
或期信事業課以新臺幣三萬元之違約金,且每三個月查處一次並
得連續處分至改善為止。
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標的指數
成分證券皆為國內有價證券之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其於開市後至收市之市
場行情揭示(含收市前一段時間試算買賣揭示價格),每月分別
不得有下列情事超過二次:
一、揭示價格除漲停買進、跌停賣出或市價外,市場行情揭示僅有買
進或賣出揭示價格且持續逾三分鐘。
二、最佳一檔買賣價差大於百分之一且持續逾十分鐘。
三、遇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六項及第八項情事,須延
緩撮合時間,得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四、列為處置有價證券時,得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標的指數成
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之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其於開市後至收市
之市場行情揭示(含收市前一段時間試算買賣揭示價格)每月合
計不得有下列情事超過六次:
一、揭示價格除漲停買進、跌停賣出或市價外,市場行情揭示僅有買
進或賣出揭示價格且持續逾十分鐘。
二、最佳一檔買賣價差大於百分之三且持續逾十分鐘。
三、遇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六項及第八項情事,須延
緩撮合時間,得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四、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
,其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休市時,該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當日市場行
情揭示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五、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其國外期貨契約交易
市場休市時,當日市場行情揭示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六、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其
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休市時,該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當日市場行情揭示排
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七、列為處置有價證券時,得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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