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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Creation of Customer Ledgers of Securities Firms' Settlement Accou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10 條
證券商經客戶同意留存款項於交割專戶者,得向客戶收取管理費,其費率
由證券商與客戶自行訂定。
經客戶同意留存於交割專戶款項所生利息之歸屬,明載於證券商交割專戶
留存客戶款項契約。證券商應於收益發生年度以客戶為納稅義務人,依所
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填發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