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客戶同意留存款項於交割專戶者,應依客戶別設置分戶帳,並每
日逐筆登載下列事項:
一、客戶款項來源之撥入。
二、客戶分戶帳所生利息及損益之撥轉。
三、為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之撥轉。
四、客戶款項之撥轉。
五、證券商或客戶提前終止契約款項之撥轉。
證券商應就前項款項收付等留存紀錄及收付憑證,並依每日帳載明細紀錄
按月編製對帳單寄送客戶。
證券商應每月向客戶揭露交割專戶款項運用情形,及於財務報告充分揭露
交割專戶款項及其運用情形(包括證券商整體交割專戶餘額、運用投資之
標的與金額、投資標的市值及損益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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