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英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Creation of Customer Ledgers of Securities Firms' Settlement Accounts
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經客戶同意留存交割款 項於證券商交割專戶(以下簡稱「交割專戶」),應依證券交易法令及證 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集保結算所)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券商公會)相關章 則、辦法、公告、函示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