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Creation of Customer Ledgers of Securities Firms' Settlement Accou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20 條
證券商經客戶同意留存款項於交割專戶後,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有連續二個
月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情事者,證券交易所應通知證券商停止留存客戶款
項,證券商應將留存之款項撥還至客戶證券款項劃撥帳戶或客戶實名帳戶
,結清客戶分戶帳。俟連續三個月申報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達百分之一百
五十以上,始得依第六條規定,函報證券交易所並副知櫃檯買賣中心後,
恢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