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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Creation of Customer Ledgers of Securities Firms' Settlement Accou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9 條
證券商得經客戶指示,以交割專戶辦理下列各款業務款項之收付,並以新
臺幣為限: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
二、在其營業處所受託買賣有價證券。
三、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四、認購(售)權證履約。
五、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其複委託業務。
六、代理買賣外國債券。
七、有價證券借貸。
八、證券業務借貸款項。
九、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
十、財富管理業務。
十一、營業處所自行買賣有價證券。
十二、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
十三、承銷有價證券。
十四、以委任或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
證券商如經與客戶書面約定,客戶因有價證券所生孳息,或因公開收購、
併購、現金減資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作業應收款,得匯撥至交割
專戶。
證券商辦理前二項業務,因作業疏失所生之損失金額應由證券商負擔,不
得損及客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