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管理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Co-Location Servic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第 19 條
前條使用規則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明訂投資人可使用本服務之資格,前述資格得考量證券商營運規模、
    客戶結構及客戶貢獻度等因素。
二、通知符合使用資格之投資人得申請或使用本服務,並留存相關紀錄。
三、至少每半年定期檢視一次符合使用資格的投資人名單,並留存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