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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管理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Co-Location Servic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第 20 條
證券商辦理經紀業務有違反前二條規定情事者,本公司得暫停服務,並通
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終止契約。
經依前項規定暫停服務者,證券商須俟相關缺失經複查改善完成後,始得
向本公司提出恢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