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Creation of Customer Ledgers of Securities Firms' Settlement Accou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5 條
本要點第三條所稱銀行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本國銀行(含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子公司
    )者,其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應符合下列
    條件:
(一)不得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及第二款所定最低比率。
(二)前目所定之最低比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
      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提高者,不得低於提高後之
      比率。
二、屬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者,其總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應
    達下列標準之一:
(一)經 Standard & Poor's Ratings Services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
      等達 BBB- 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Inc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以上。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達 BBB-(twn)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
      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