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結算交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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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 委託人有應付央債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填具次日轉
撥之央債「轉出登記申請書」予證券商,由證券商於當日轉交清算銀行,
並於下午五時向清算銀行查詢該委託人之央債餘額。
委託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餘額不足者,即為違約,證券經紀商除應於委
託人違約當日下午六時前向本公司申報違約,同時通知委託人外,並應代
為辦理必要之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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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 本公司市場成交之央債,其債券部分單獨編製「交割清單」,款項部分併
入普通交割之買賣編製交割清單。
證券商應按核對無誤之央債「交割清單」辦理交割,其應收應付之款券均
以餘額計算。
證券商有應收、應付交割代價部分,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四條第二項
第一款、第四項第一款規定辦理交割。
有應付央債者,應依「交割清單」明細,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向清算銀
行辦理申請轉出,並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由清算銀行將央
債轉入本公司於該清算銀行之央債交割專戶。
有應收央債者,俟其依第三項規定完成應付交割代價後,由本公司通知清
算銀行,將央債轉入有應收央債者於該清算銀行之央債交割專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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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 證券商買進央債應付價金,應含第十七條規定所計算之利息。但於該央債
付息日前第二營業日成交者,其買進央債應付價金,不含當次付息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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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 有應付央債者,未依第十九條規定時間完成央債交割,應按該公債前一營
業日收盤價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金額,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即期支票或現金
提供擔保金,存入本公司指定帳戶,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採最近一日之
收盤價格。
有應付央債者,於上午十一時未完成央債交割,本公司得運用前項擔保金
於市場取得央債,代該證券商完成交割後,將剩餘擔保金退還該證券商。
有應付央債者,於上午十一時未完成央債交割,且未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擔
保金,視為違背交割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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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 央債交割日,如遇天然災害侵襲等原因,致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應屆交割
央債順延至恢復營業日辦理交割,並依第十七條重新計算利息至該交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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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 如遇天然災害侵襲等原因,或為選舉投票日,部分地區地方政府機構宣布
停止上班,其應屆交割央債順延至恢復營業日辦理交割,並依第十七條重
新計算利息至該交割日。
順延辦理款券交割地區,其全體證券商應付市場交割之央債淨額,由本公
司向債券借券中心或於市場取得暫代交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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