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委員會開會時依據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有關法規及資料等
予以審議:
(一)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無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三
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無違反同準則相關規定情事者,應
有出席之審議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初次申請股票上市者,具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
一項第八、九、十款以外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同準則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七、八、九款以外各款,或違反同準則第十八條、第十九
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以外相關規定及申復案件,應有出席
審議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行之,但本審議會應敘明綜合考
量得予同意上市之具體理由。
(三)經決議同意上市者,應於錄案完成後,提報董事會;經決議補充有
關資料後提報董事會者,應函請申請公司限期補正有關資料後,提
報董事會;經決議不同意上市者,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逕予退件。
經董事會退回重新審議之案件,依前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