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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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為協助證券商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並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證券商公會)爰共同制定本守則,報經金管會備查,以資遵循
。
上市上櫃證券商除本守則另有規定外,應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
定辦理。
外國證券商在台分公司免適用本守則第一章至第四章之規定。
兼營證券商免適用本守則之規定。
證券商宜參照本守則相關規定訂定公司本身之公司治理守則,建置有效的
公司治理架構,並適時揭露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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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證券商建立公司治理制度,除應遵守法令及章程之規定外,應依下列原則
為之:
一、保障股東權益。
二、強化董事會職能。
三、發揮監察人功能。
四、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五、提昇資訊透明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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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證券商應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相關機構共同訂定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
標準規範之規定,考量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
其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以因應公司內外在環境之變遷,俾確保
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證券商除應確實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自行評估作業外,董事會及管理階層
應至少每年檢討各部門自行評估結果及按季檢核稽核單位之稽核報告,審
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並應關注及監督之。董事及監察人就內部控制制度缺失
檢討應定期與內部稽核人員座談,並作成紀錄。證券商宜建立獨立董事、
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與內部稽核主管間之溝通管道與機制,並由審計委員
會召集人或監察人至股東會報告其與獨立董事成員及內部稽核主管之溝通
情形。
證券商管理階層應重視內部稽核單位與人員,賦予充分權限,促其確實檢
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率,以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
有效實施,並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進而落實公司治理
制度。
證券商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
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至證券商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通報
主管機關。
證券商內部稽核人員之任免、考評、薪資報酬宜提報董事會或由稽核主管
簽報董事會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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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 證券商宜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司
治理人員,並得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
主管,其應取得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於證券、金融、期貨相關機構或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股務或公司治理相
關事務單位之主管職務達三年以上。
前項公司治理相關事務,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
二、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
三、協助董事、監察人就任及持續進修。
四、提供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之資料。
五、協助董事、監察人遵循法令。
六、其他依公司章程或契約所訂定之事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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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 證券商推動永續發展,應注意利害關係人權益,於追求永續經營與獲利時
,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等因素,並將其納入公司管理方針與營運活
動。
證券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按重大性原則進行與公司營運相關之環境、社
會及公司治理議題等風險評估,並據以訂定風險管理政策與作業程序。
證券商針對營運活動所產生之經濟、環境及社會議題,應依據相關法令規
定,由董事會授權高階管理階層處理,並向董事會報告處理情形,其作業
處理流程及各相關負責人員應具體明確。
證券商應考量國內外永續議題之發展趨勢與企業核心業務之關聯性、公司
本身及其集團企業整體營運活動對利害關係人之影響等,依據相關法令規
定,訂定永續發展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並於經董
事會通過後,提股東會報告。如股東提出涉及永續發展之相關議案時,公
司董事會宜審酌列為股東會議案。
前項永續發展政策宜按短中長期分別訂定,並設定各年度目標暨建立追蹤
考核機制,持續檢討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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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 證券商為健全永續發展之管理,宜建立推動永續發展之治理架構,且設置
推動永續發展之專(兼)職單位,負責永續發展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
針及具體推動計畫之提出及執行,並每季至少一次向董事會報告以評估執
行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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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 證券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資安防護事宜:
一、指定人員及部門統籌並協調聯繫各有關部門。
二、定期評估核心營運系統及設備,對評估結果採取適當措施,並提報董
事會,以確保營運持續及作業韌性之能力。
三、於永續報告書、年報、財報或公司網站,揭露年度內公司持續核心營
運系統及設備營運所需之資源及落實於年度預算或教育訓練計畫之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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