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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Non-Restricted Purpose Loa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二 章 契約書之簽訂與終止
第 10 條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受理客戶申請時,經徵信審定,並同
意與客戶簽訂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後始得辦理。
前項證券商辦理與客戶簽訂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客戶為國內自然人者,應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所得及財產證明
    相關文件。
二、客戶為國內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代表人國
    民身分證正本、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及法人登記證明文
    件正本。
三、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簽訂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應取得身分編號並
    檢附所得及財產證明相關文件,依下列規定向證券商辦理:
(一)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 
(二)外國機構投資人:向本國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
      人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
四、客戶非屬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之內部人者,應出具聲明書。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授權書正本
應予留存,影本部分應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且與正本
無誤」字樣戳記。
符合第二項申請條件者,證券商得於接受客戶申請簽訂不限用途款項借貸
契約書時,採足以確認客戶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
。
第一項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範本,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擬訂
,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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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證券商應依第三條徵信結果,核定其客戶得授信額度;客戶於簽訂不限用
途款項借貸契約書前,已於證券商開辦之其他授信業務申請授信額度並獲
核定者,其得授信額度應與其他已核定之授信額度合併計算,且該客戶提
供之財產證明應達其所申請合併計算後總授信額度之百分之三十;客戶於
簽訂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後,再向證券商申請其他授信業務授信額度
者,亦應合併計算;但以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為擔保者,不納入授信額度
之計算。
前項規範客戶為其合併計算後總授信額度所應提供之財產證明,係指客戶
提供最近一年所得及各種財產之證明。
第一項所定財產證明以本人或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之下列單據文件為
限:
一、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登記謄本或繳稅稅單。證券商並應查詢他項權
    利設定狀況後,計算其價值。
二、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文件(如存款餘額證明書、存摺、定存單等),並
    應以最近一個月之平均餘額為計算基準。
三、持有有價證券之證明。
四、金融機構出具之黃金帳戶餘額證明文件(如黃金存摺、黃金存摺或帳
    戶之餘額證明書等)。
五、信託業出具之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或不動產信託之信託財產證明
    文件(如對帳單、信託財產目錄、信託財產證明書等),且信託委託
    人及受益人限委託人本人,信託財產限不動產、金融機構存款、有價
    證券及金融機構黃金帳戶餘額。
客戶所提供之財產證明非本人所有者,財產所有人應為連帶保證人。
客戶依第一項規定簽訂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後,本人於同一證券商之
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帳戶內,其擔保品價值超過整戶擔保維持率百分之一百
三十部分之金額,得作為申請展延、變更融通額度或續約時之財產證明。
客戶以前項擔保品價值超過整戶擔保維持率百分之一百三十部分之金額作
為財產證明者,證券商應訂定適當之授信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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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應依客戶別分別設帳,並逐筆登載相
關交易事項。
一、款項借貸事項,包括融通目的、融通金額等。 
二、融通擔保品種類。 
三、擔保品之追繳與處分。 
證券商應依前項帳載紀錄按月編製對帳單送達客戶,但當月無交易紀錄且
未經客戶書面請求者,不在此限。
第 13 條
客戶於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上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法人統一編號、地址或通訊處所,如有變
更應以書面通知證券商,或經約定,採足以確認客戶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
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通知,其方式應載明於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
。
第 14 條
證券商依本辦法應行通知客戶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或客戶當面簽收方
式為之,或經客戶同意,約定以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通知,其方式應載
明於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
證券商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因客戶未為前條通知或其他可歸責於客
戶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達者,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
證券商之通知由客戶當面簽收者,客戶簽章限與原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
之簽名式樣或原留印鑑相符並附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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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客戶如需終止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帳戶,應填具「終止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帳
戶申請書」,證券商於查核其擔保融通均已結清時,同意辦理銷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