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使用申請、費用及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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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服務之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得拒絕其申請:
一、二年內曾因違反本辦法或本服務契約遭本公司終止使用,或雖逾二年
但仍積欠費用尚未清償者。
二、曾使用本服務有違反法令或本公司業務章則之行為,或有竊取、更改
、破壞資訊或設備等行為,致損及本公司或第三人權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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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服務之申請者應與本公司簽訂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契約,並
於本公司「主機共置用戶服務系統」申請主機共置及其加值服務,且提供
下列資料,經本公司核予進駐通知後,始得進駐設備:
一、設備清單。
二、系統與網路連線架構示意圖。
三、防火牆管理規範。
申請使用者於本公司指定進駐日後六十日內未進駐設備者,除有正當理由
申請保留者外,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並註銷其申請。
申請保留之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六十日,超過者由本公司註銷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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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使用者於簽訂本服務契約後,應即申請競價設備或行傳連線,測試通過後
始得與本公司主機連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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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服務之收費,依本公司主機共置(Co-Location) 服務收費標準,如有
變動由本公司另行通知。
使用者逾期未繳付本服務之費用,經限期催繳仍未繳清者,本公司得暫停
服務或終止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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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公司申請異動:
一、變更代表人、聯絡人、地址、聯絡電話等。
二、變更機櫃位置或增減機櫃、連線線路之數量。
三、變更維護人員及管理人員。
四、停業、終止營業、營業讓與、合併、解散。
五、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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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使用者如欲異動本服務項目,應於異動前向本公司申請,於本公司同意並
完竣施工作業以前,仍依原服務項目支付各項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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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使用者申請暫停服務或終止契約,應於三十日前通知本公司。
使用者申請暫停服務,或經本公司依業務章則、契約條款暫停服務者,暫
停期間之各項費用仍應繳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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