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管理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Co-Location Servic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第 四 章 使用規則之訂定
證券商辦理經紀業務於使用本服務前,應依公平待客原則自訂使用規則且 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並依使用規則公平對待投資人。 前項使用規則不得專為特定人之利益訂定,且應注意其合理性。
前條使用規則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明訂投資人可使用本服務之資格,前述資格得考量證券商營運規模、 客戶結構及客戶貢獻度等因素。 二、將使用資格公告周知全體投資人,並留存紀錄。 三、至少每半年定期檢視一次符合使用資格的投資人名單,並留存紀錄。 四、對於符合使用資格的投資人皆應主動提供主機共置服務,但經投資人 明確表示無使用意願者不在此限。其表示無使用意願之紀錄應保留備 查。
證券商辦理經紀業務有違反前二條規定情事者,本公司得暫停服務,並通 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