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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三 章 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與職責
第 10 條
(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上市上櫃公司除以董事會作為風險管理最高治理單位外,得考量公司規模
、業務特性、風險性質與營運活動,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風險管理委員會
,並指派適當風險管理推動與執行單位。
第 11 條
(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
上市上櫃公司為健全與強化風險管理機能,宜考量公司規模、業務特性、
風險性質與營運活動,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風險管理委員會,進行風險管
理相關運作機制之監督,且該委員會過半數成員宜由獨立董事擔任,並由
獨立董事擔任主席。
風險管理委員會應對董事會負責,並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
風險管理委員會應訂定組織規程,並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組織規程之內
容應包括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事項、議事規則、行使職權時公司應
提供之資源等事項。
上市上櫃公司亦得考量其規模大小,以其他功能性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形式
,替代風險管理委員會之職能。
第 12 條
(設置風險管理推動與執行單位)
上市上櫃公司應指定或設置適當的風險管理推動與執行單位,負責規劃、
執行與監督風險管理相關事務。該單位得考量公司規模、業務特性、風險
性質與營運活動,指派專責單位或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
第 13 條
(董事會之職責角色)
董事會之職責角色如下:
一、核定風險管理政策、程序與架構;
二、確保營運策略方向與風險管理政策一致;
三、確保已建立適當之風險管理機制與風險管理文化;
四、監督並確保整體風險管理機制之有效運作;
五、分配與指派充足且適當之資源,使風險管理有效運作;
第 14 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之職責角色)
風險管理委員會之職責角色如下:
一、審查風險管理政策、程序與架構,並定期檢討其適用性與執行效能;
二、核定風險胃納(風險容忍度),導引資源分配;
三、確保風險管理機制能充分處理公司所面臨之風險,並融合至日常營運
    作業流程中;
四、核定風險控管的優先順序與風險等級;
五、審查風險管理執行情形,提出必要之改善建議,並定期(至少一年一
    次)向董事會報告;
六、執行董事會之風險管理決策。
第 15 條
(風險管理推動與執行單位之職責角色)
風險管理推動與執行單位之職責角色如下:
一、擬訂風險管理政策、程序與架構;
二、擬訂風險胃納(風險容忍度),並建立質化與量化之量測標準;
三、分析與辨識公司風險來源與類別,並定期檢討其適用性;
四、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彙整並提報公司風險管理執行情形報告;
五、協助與監督各部門風險管理活動之執行;
六、協調風險管理運作之跨部門互動與溝通;
七、執行風險管理委員會之風險管理決策;
八、規劃風險管理相關訓練,提升整體風險意識與文化。
第 16 條
(營運單位之職責角色)
各營運單位之職責角色如下:
一、負責所屬單位之風險辨識、分析、評量與回應,並於必要時建立相關
    危機管理機制;
二、定期提報風險管理資訊予風險管理推動與執行單位;
三、確保所屬單位風險管理及相關控制程序有效執行,以符合風險管理政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