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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4 日
1.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修正之第 12、14、16、1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
  年十一月十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第 9  條條文之附件,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二
  十四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13 條
發行人取得本公司同意上市文件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案,應與本公司簽
訂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並於上市契約生效後,公告其上市。
前項契約生效後,有下列各款情事者,本公司得撤銷該項契約,並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
一、上市買賣前經本公司發現有未符合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訂情事之一者
    。
二、發行人自行申請者。
前項已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應於接獲本公司同意撤銷上市契約
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加計法定利息返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