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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14 條
發行人應於初次發行國內及以國內證券為標的證券發行海外認購(售)權
證時向本公司申請設立專戶,發行人如為自行避險或部分自行避險,該專
戶應作為發行認購(售)權證之後建立避險部位及將來投資人要求履約時
提供作為履約專戶之用。發行人如全數委託其他機構避險,該專戶則作為
將來投資人要求履約時提供作為履約專戶之用,另其委託之風險管理機構
亦須於發行人處開設專戶,作為其發行認購(售)權證之後建立避險部位
之用。
前項發行人專戶設於自營商帳號下,發行人發行國內認購(售)權證時,
為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三規定之避險需求,本國發行人帳號為八
八八八八八-八,惟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則非屬前開避險
需求,本國發行人帳號為八八八八八八-一;外國發行人係透過直接或間
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提出申請者,該外
國發行人應於該分支機構證券經紀商部門設立避險專戶;風險管理機構於
發行人處開設之避險專戶,應設於證券經紀商部門,發行人發行國內認購
(售)權證時,本國風險管理機構帳號為八八八八八八-八,惟發行人發
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本國風險管理機構帳號為八八八八八八-九。
上開避險專戶均須先向本公司申報,並只得買賣因避險所採之避險金融工
具,另於該避險專戶內之有價證券一律不得辦理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