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Guideline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參、流動量提供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本公司核可得經營 ETF 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業務及擔任參與證券 商且具備證券自營業務之證券商。 二、證券商於取得前項核可函後一年內與發行 ETF 受益憑證之投信事業 、期信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簽定提供 ETF 受益憑證市場流動量之契 約(以下簡稱提供市場流動契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