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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Guideline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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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流動量提供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本公司核可得經營 ETF  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業務及擔任參與證券
    商且具備證券自營業務之證券商。
二、證券商於取得前項核可函後一年內與發行 ETF  受益憑證之投信事業
    、期信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簽定提供 ETF  受益憑證市場流動量之契
    約(以下簡稱提供市場流動契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