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第 二 章 發行人資格及申請
向本公司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之認可者,應檢具發行認購(售 )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公司 申請,本公司依據發行處理準則、本準則暨本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 市作業程序之規定審查同意後,加具審核意見,轉報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由本公司訂定,並於報經主管機關 核定後施行。
本國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之資格認可,應符合發行 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外國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之資格認可,應符合發行 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向本公司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之認可者,本公司如發現未符合 前二項規定或有發行處理準則第七條各款所訂情事之一者,得不予同意其 申請。
(刪除)
發行人如係委託其他機構從事避險操作,該風險管理機構之財務報告淨值 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其信用評級須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三項第 二款規定。
發行人或風險管理機構屬外國機構或屬本國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得 採集團控股公司之信用評等,並由控股公司提供無條件且不可撤銷之保證 ,控股公司之信用評級須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