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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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條 | 證券承銷商承銷有價證券之過戶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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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條 | 證券商於接受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購時,應分別依「華
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及「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
期貨交易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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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條 | 依本辦法規定參與有價證券承銷申購之人,不得冒用或利用他人名義或偽
編國民身分證字號參與。證券商經發現有冒用、利用他人名義或偽編國民
身分證字號參與有價證券申購者,應取消其參與申購資格,處理費用不予
退還;已認購者取消其認購資格,其已繳之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
費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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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條 | 依本辦法規定參與有價證券承銷認購之人,發現有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六款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經取消其認購資格者,其已
(扣) 繳認購有價證券價款應予退還,但已 (扣) 繳之處理費及中籤通知
郵寄工本費不予退還。
前項經取消認購資格之認購人及經取消認購資格之繼承人,欲要求退還已
繳款項時,應憑認購人或其繼承人身分證正本 (法人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影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
本代之) 、繳款書收據 (應募書暨繳款書,但參加公開申購配售者無繳款
書收據) 、繳款書 (應募書暨繳款書) 上所蓋印鑑 (參加公開申購配售者
以開立交易戶之印鑑) ,洽原證券承銷商 (參加公開申購配售者洽原投件
證券經紀商)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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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條 | 本公會及相關單位等得向證券商收取競價拍賣及公開申購處理費,其費率
由本公會會同相關單位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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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條 | 本條刪除。 |
相關資訊 |
第 85-1 條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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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2 條 | 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案件,於承銷期間結束後應依本公會規定之格式,將
有關申購、配售、繳款及特定人等明細資料及配售決定過程之資料以電子
媒體至少保存五年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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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3 條 | 經紀商應於往來銀行開設客戶證券承銷專戶,處理申購有價證券之申購處
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投標有價證券之投標處理費、投
標保證金、得標價款、得標手續費之收付或撥轉外,該專戶之款項不得流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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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條 | 證券商有違反法令或本處理辦法規定者,應依本公會「承銷商辦理承銷業
務時之缺失處理辦法」處置,惟情節重大者,並應提報紀律委員會議處,
經本公會理事會決議後得報金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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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條 | 本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議通過,並報經金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相關附件之增刪或修正,經本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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