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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第 五 章 附則
第 80 條
證券承銷商承銷有價證券之過戶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之規定辦理。
第 81 條
證券商於接受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購時,應分別依「華
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及「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
期貨交易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82 條
依本辦法規定參與有價證券承銷申購之人,不得冒用或利用他人名義或偽
編國民身分證字號參與。證券商經發現有冒用、利用他人名義或偽編國民
身分證字號參與有價證券申購者,應取消其參與申購資格,處理費用不予
退還;已認購者取消其認購資格,其已繳之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
費不予退還。
第 83 條
依本辦法規定參與有價證券承銷認購之人,發現有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六款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經取消其認購資格者,其已
 (扣) 繳認購有價證券價款應予退還,但已 (扣) 繳之處理費及中籤通知
郵寄工本費不予退還。
前項經取消認購資格之認購人及經取消認購資格之繼承人,欲要求退還已
繳款項時,應憑認購人或其繼承人身分證正本 (法人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影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
本代之) 、繳款書收據 (應募書暨繳款書,但參加公開申購配售者無繳款
書收據) 、繳款書 (應募書暨繳款書) 上所蓋印鑑 (參加公開申購配售者
以開立交易戶之印鑑) ,洽原證券承銷商 (參加公開申購配售者洽原投件
證券經紀商) 辦理。
相關資訊
第 84 條
本公會及相關單位等得向證券商收取競價拍賣及公開申購處理費,其費率
由本公會會同相關單位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第 85 條
本條刪除。
相關資訊
第 85-1 條
(刪除)
第 85-2 條
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案件,於承銷期間結束後應依本公會規定之格式,將
有關申購、配售、繳款及特定人等明細資料及配售決定過程之資料以電子
媒體至少保存五年備查。
相關資訊
第 85-3 條
經紀商應於往來銀行開設客戶證券承銷專戶,處理申購有價證券之申購處
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投標有價證券之投標處理費、投
標保證金、得標價款、得標手續費之收付或撥轉外,該專戶之款項不得流
用。
第 86 條
證券商有違反法令或本處理辦法規定者,應依本公會「承銷商辦理承銷業
務時之缺失處理辦法」處置,惟情節重大者,並應提報紀律委員會議處,
經本公會理事會決議後得報金管會。
第 87 條
本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議通過,並報經金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相關附件之增刪或修正,經本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