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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第 五 章 職權
第 30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次: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及議決理、監事之解職。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綱要、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畫。
四、議決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業務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六、議決會員代表及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會員之處分。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九、議決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
十、議決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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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次: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召集會員大會。
三、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綱要、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向會員大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
七、審議重要提案。
八、核定業務及財務計畫。
九、核定有關會員建議改進事項。
十、遇有緊急重大事項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由理事會先為必要之措施,
    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十一、本會工作人員、顧問及研究員之遴聘及解聘。
十二、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十三、辦理監事會移送執行案件。
十四、議決處分違反第十五條規定之會員。
十五、本會相關規章之制訂及變更。
十六、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十七、其他依職責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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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次:
一、綜理本會會務及業務,執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之決議,並視需要得
    指定常務理事一人至二人駐會輔佐之。
二、召集並主持理事、常務理事、及理、監事聯席等會議。
三、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主席。
第 33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次: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審察理事會處理之事務。
三、選舉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收支。
六、向會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七、監督會員履行義務。
八、其他依職權應監察事項。
第 34 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依本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
項規定,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或解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處理會務,違反法令,營私舞弊,或有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
    其職務,或奉主管機關命令解任者。
四、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滿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
五、理事長或常務理、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監事會議超過兩
    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六、其代表之會員,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七、其代表之會員,依規定退會或經註銷會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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