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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第 六 章 會議
第 35 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
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
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 36 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依商業團體法第二
十八條但書規定召集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限。
第 37 條
會員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
第 38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代表及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會員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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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分別列席。
理、監事均須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
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
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監事以視訊方式參加理、
監事會議,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第 40 條
常務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及會員代表座談會,由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召集之。
第 41 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開會,須有理事或常務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
或常務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對於紀律委員會依會員自律公約所為之決議,除經過半數之理事出席,及
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否決,視為通過。
第 42 條
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
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