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the Business of Proprietary Trading of Security Toke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第 四 章  交易及給付結算方式
第 42 條
虛擬通貨之交易由證券商在其交易平台採自營方式,以議價方法為之。
前項所稱自營方式,指證券商在其交易平台就於該平台辦理發行之虛擬通
貨自行報價並與客戶所為之議價買賣。
前項所稱客戶以符合第三條第五款規定之專業投資人為限。
證券商在其交易平台與客戶議價買賣虛擬通貨,應對客戶預先收足買進之
款項或賣出之虛擬通貨,但經證券商評估客戶信用狀況後,得免預收。
證券商應訂定虛擬通貨議價交易規則、瞭解客戶程序,公告於交易平台並
列入內部控制制度。
前項議價交易規則應包含交易平台營業日、交易時間、報價方式、成交原
則、價格穩定機制、交易流程、買進價款及賣出虛擬通貨之預收方式、給
付結算及違約處理等。
相關資訊
第 43 條
證券商經營虛擬通貨之議價交易業務,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用之帳戶辦理
款項收付,帳戶名稱為「○○○證券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專戶」。
第 44 條
證券商在其交易平台與客戶議價買賣虛擬通貨,應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審核客戶是否符合專業投資人之條件,並應要求客戶於交易平台完成註冊
,且應確認客戶已簽署開戶契約(附件四)及風險預告書(附件五)後,
始得進行議價買賣。
證券商應與客戶約定虛擬通貨之買賣及移轉,應於發行該虛擬通貨之交易
平台為之,不得於該交易平台之外進行買賣及移轉。
證券商與客戶議價買賣虛擬通貨,應先確認客戶以本人名義於金融機構開
立款項收付之帳戶,並應透過該帳戶以新臺幣匯出、入款方式交付或收受
款項。
相關資訊
第 45 條
證券商與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進行議價買賣時,應先檢核其持有單一虛擬
通貨之庫存餘額成本加計當筆交易擬議定之成交金額合計數未逾新臺幣三
十萬元。
第 46 條
證券商在其交易平台與其客戶議價買賣虛擬通貨,應以新臺幣於該交易平
台進行報價及給付結算。
前項證券商之報價為參考報價,並應提供買進及賣出之雙邊報價,其成交
價格由證券商與客戶自行議定。
證券商應本於專業判斷提供合理之報價,並應視市場情況有效調節市場之
供求關係,不得提供偏離合理價格之報價,損及公正價格之形成。
證券商就其自行發行之虛擬通貨進行報價及議價買賣時,應特別注意價格
之合理性,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報價決定依據及議價成交原則。
第 47 條
證券商在其交易平台與其客戶議價買賣虛擬通貨,同一營業日買進及賣出
單一虛擬通貨之成交數量合計不得逾該虛擬通貨流通在外數量之百分之五
十。
第 48 條
證券商在其交易平台與客戶議價買賣虛擬通貨者,應於交易平台揭露證券
商之報價(含價格及數量)、成交資訊等訊息供客戶查詢。
前項成交資訊應包含交易時間內最近一筆成交價、數量及累計成交數量、
最高、最低及加權平均成交價。
證券商應於每日交易時間終了後,對外揭露各虛擬通貨之當日成交數量、
加權平均成交價、華僑及外國人之買賣明細與持有數量。
第 49 條
每一營業日交易時間內虛擬通貨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漲或跌至前一營業日加
權平均成交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證券商應暫停其交易十五分鐘;但當
日交易時間結束前十五分鐘內發生前述情事者,應暫停其交易至當日交易
時間結束止。
前項情形,同一營業日因漲幅或跌幅達前項標準而暫停交易者,分別以執
行一次為限。
每一營業日交易時間內虛擬通貨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漲或跌至前一營業日加
權平均成交價百分之五十以上者,證券商應暫停其交易至當日交易時間結
束止,並自次一營業日起恢復交易。
虛擬通貨開始櫃檯買賣首五個營業日及虛擬通貨前一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
價低於新臺幣一元者,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
發生第三項暫停交易之情事,證券商應立即通知該虛擬通貨之發行人確認
有無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發行人並應於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
前將訊息內容輸入證券商指定之資訊揭露專區。
相關資訊
第 50 條
證券商在其交易平台與客戶議價買賣虛擬通貨成交者,應採即時逐筆給付
結算方式與客戶完成款項與虛擬通貨之收付,並製發買賣成交紀錄予客戶
。
第 51 條
證券商於客戶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應取消該筆交易,並立即通知客戶後
,自行求償。
第 52 條
證券商於其交易平台與客戶議價買賣虛擬通貨,不得向客戶收取手續費。
第 53 條
證券商應按月向本中心繳納虛擬通貨業務服務費。
前項虛擬通貨業務服務費,證券商應依其交易平台每月議價買賣虛擬通貨
成交金額之百分之零點零零二九二五計收,以上述費率計算總金額未滿每
檔新臺幣二萬元者,以每檔新臺幣二萬元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