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vestment in Securities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
第 17 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指定經金管會核准之銀行或證券商擔
任保管機構,辦理有關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
申報等事宜;證券商擔任保管機構者,其客戶之款項應專戶存放於金管會
核准之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