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41 條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
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
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五之部分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