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客戶權益之分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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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由券商公會擬訂之,報主管機關
備查,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客戶留存款項範圍。
二、為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之範圍及順序。
三、利息結算及給付方式。
四、客戶撥轉款項之程序。
五、客戶查詢其款項方式。
六、證券商應就客戶分戶帳之款項留存收付紀錄。
七、證券商管理費費率。
八、買賣我國之政府債券或國庫券所生損益之相關事項處理方式。
九、契約之生效日期、契約變更與終止之處理方式。
十、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客戶同意證券商得將其個人分戶帳
相關資料提供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集保結算所及其他主管機
關所指定之機構。
十一、爭議事項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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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證券商留存客戶交割專戶款項契約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或通訊處所,如
有變更時,客戶應以適當方式通知證券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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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證券商經客戶同意留存款項於交割專戶者,應依客戶別設置分戶帳,並每
日逐筆登載下列事項:
一、客戶款項來源之撥入。
二、客戶分戶帳所生利息及損益之撥轉。
三、為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之撥轉。
四、客戶款項之撥轉。
五、證券商或客戶提前終止契約款項之撥轉。
證券商應就前項款項收付等留存紀錄及收付憑證,並依每日帳載明細紀錄
按月編製對帳單寄送客戶。
證券商應每月向客戶揭露交割專戶款項運用情形,及於財務報告充分揭露
交割專戶款項及其運用情形(包括證券商整體交割專戶餘額、運用投資之
標的與金額、投資標的市值及損益等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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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證券商經客戶同意留存款項於交割專戶,應有詳實之紀錄,並逐日編製下
列表報:
一、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款項收付日報表。
二、證券商交割專戶之個別客戶分戶帳款項收付明細表。
三、證券商交割專戶買賣我國之政府債券、國庫券或以定期存款方式轉存
其他銀行日報表。
前項表報於製作完成後,得使用電子媒體儲存。儲存媒體應具無法修改與
消除且隨時可轉換成書面格式之功能。
證券商應每日上午十時前傳送前日第一項所列日報表資料予證券交易所,
再由證券交易所將第一項第一、二款日報表資料轉傳集保結算所提供客戶
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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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 同一客戶分別於證券商總公司或不同分公司開立交易帳戶者,證券商得依
金融機構別,以證券商總公司名義為該客戶分別設置分戶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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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 客戶有應支付之款項時,證券商應先以交割專戶之款項支應,證券商為該
客戶於其在不同金融機構開立留存客戶款項專用帳戶項下分別設置分戶帳
者,得以各分戶帳帳載金額支應,仍有不足時,再以客戶在證券商指定之
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存款帳戶支應所需,如仍有不足支應,應立即通知客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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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 客戶依約定方式申請領回其留存款項時,證券商應留存相關紀錄。
證券商辦理前項客戶款項之撥轉處理,應以客戶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或客
戶實名帳戶為限,並應於約定期限前撥入。
前項客戶本人帳戶如有變更,應由客戶本人申請辦理。
證券商每日應以簡訊方式或電話並留存錄音方式通知當日單筆或累積申請
撥轉款項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客戶,以簡訊方式辦理者,並應註明若
有任何問題請即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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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 客戶依約定方式通知證券商終止留存款項,或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
項契約因受託買賣帳戶註銷而當然終止時,準用第七條第一項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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