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英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其股份轉讓之對象,以依本法許 可設立之證券商為限。 每一證券商得持有證券交易所股份之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