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156 條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
公司採行票面金額股者,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其所
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
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
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
,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
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