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vestment in Securities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
第 22 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資金運用與庫存資料,應由保管機構設帳,逐日詳予登
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日資金匯入出情形;於每月終了十日
內,編製上一月份證券買賣明細、資金匯入出情形及庫存資料,向外匯業
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