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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22-1 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增資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其股權分
散標準。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視訊會議、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
東會表決權、股東或股票之股務事務、股務自辦或股務委外辦理、股務評
鑑及其他相關股務事務,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