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vestment in Securities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
第 14 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本金、投資收益及以借券方式賣
出有價證券之價金,得申請結匯。但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部分,以已實現
者為限。
依前項申請結匯,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