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節 公開申購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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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條 | 下列承銷案件應以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
一、非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應全數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二、依第七條規定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採部分競價拍賣辦理之承銷案件,其
餘數應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三、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四、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外公開銷售部分
採部分詢價圈購辦理之承銷案件,其餘數應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四、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採部分洽商銷售辦理之承銷案件,其餘數應
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五、公營事業及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對外公開銷售未依第
六條採競價拍賣或依第二十一條採詢價圈購辦理承銷者。
六、公營事業及依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第六條之一
或櫃檯買賣中心「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
」,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採全數公開申購配售之承銷案件,其過
額配售部分,未採洽商銷售方式辦理者,應採公開申購配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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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1 條 | 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之初次上市、上櫃、股票申請創
新板初次上市及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應於受理申
購前一營業日於日報辦理公開申購公告,並於受理申購前三營業日,併同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之詢價公告,以書面及電子媒體方式向本公會申報
,其公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開申購期間。
二、載明下列申購人之權利及義務應注意事項︰
(一)申購人須開立交易戶、集中保管帳戶及銀行帳戶。
(二)申購人須與款項劃撥銀行簽訂契約。
(三)申購人投件時,銀行存款餘額應足以支付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
寄工本費及以詢價圈購預計承銷價格可能範圍之上限繳交之認購價
款。
(四)公開說明書之揭露方式,並敘明公開說明書係以詢價圈購預計承銷
價格之可能範圍揭露承銷價格及後續承銷價格訂定之查詢方式。
(五)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申購,當申購人投件參與其
中一個以上案件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所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
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之合計總額為準。
三、申購人不得重複申購。
四、經中籤後不能放棄認購及要求退還價款,申購前應審慎評估。
五、未中籤人及實際承銷價格低於詢價圈購價格上限時,中籤人之退款作
業。
六、申購及中籤名冊之查詢管道。
七、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繳存截止日。
八、申購人申購總數量(以公開申購截止日經紀商傳輸證交所之最後確認
申購總數量認定之)超過公開申購配售數量達一定倍數時,公開申購
數量之調整情形。
九、訂定承銷價格之日期。
十、有價證券預定上市、上櫃日期。
十一、如因圈購數量不足致無法完成訂價時,應重新辦理詢價圈購,證交
所將不辦理公開抽籤,經紀商應於申購截止日後次二營業日將申購
人之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有價證券價款均不加計利息予以退
回,惟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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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2 條 | 採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方式辦理之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應於受理
申購前三個營業日於日報辦理公開申購公告,並於受理申購前五個營業日
,併同依第九條規定辦理之競價拍賣公告,以書面及電子媒體方式向本公
會申報,其公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開申購期間、暫定承銷價格,且暫定承銷價格應以主辦承銷商與發
行人議定最低承銷價格之一定倍數為之。
二、載明下列申購人之權利及義務應注意事項︰
(一)申購人須開立交易戶、集中保管帳戶及銀行帳戶。
(二)申購人須與款項劃撥銀行簽訂契約。
(三)申購人銀行存款餘額應足以支付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
及認購價款(以實際承銷價格為之)。
(四)公開說明書之揭露方式,並敘明公開說明書係揭露暫定承銷價格及
後續承銷價格訂定之查詢方式。
(五)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申購,當申購人參與其中一
個以上案件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所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中籤
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之合計總額為準。
三、申購人不得重複申購。
四、經中籤後不能放棄認購及要求退還價款,申購前應審慎評估。
五、未中籤人之退款作業。
六、申購及中籤名冊之查詢管道。
七、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以實際承銷價格為之
)繳存截止日。
九、訂定承銷價格之日期。
十、有價證券預定上市、上櫃日期。
十一、如因合格標單累計數量未達該次提交競價拍賣之承銷數量,證交所
不辦理開標者,自申購第二日起之委託申購作業及後續作業取消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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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 除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之初次上市、上櫃前、股票申
請創新板初次上市及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承銷案件、對外公開銷售採部
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辦理之案件外,以公開申購配售辦理承銷,應於
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後,並依下列期限辦理有關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
通知等事項:
一、第一天:刊登承銷公告暨申購開始日。
二、第三天:申購截止日,暨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
寄工本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
三、第四天: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日,暨經
紀商之往來銀行辦理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
本費扣繳事宜。
四、第五天:公開抽籤日。由證交所辦理公開抽籤,證交所應做成中籤資
料回報各收件經紀商,並彙報主辦承銷商,以供申購人查閱。
五、第六天:
(一)申購處理費、預扣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解交日。
(二)經紀商辦理無息退回未中籤人之預扣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未中
籤人之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三)承銷商應將中籤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或應募書)以限時掛號或以
電子方式寄發各中籤人。
申購人應於申購期間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至經紀商營業處所填送或以
電話委託經紀商代填申購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七),或於申購期間內至截
止日下午二時止以網際網路方式填送申購委託書。
申購期間每日經紀商應將截至前一日止之申購資料備置於營業廳,以供申
購人查詢,或提供語音查詢、或電腦查詢。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
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第一項所述日期如
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標準,由本公會另訂之。惟因中籤通知書送達等問題
對於中籤人所受損害部分,證券商應對該部分負賠償責任,但非屬證券商
作業疏失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有關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之處理程序,由本公會另訂之。
申購數量如未超過銷售數量,所有合格之申購人均視為中籤人,免辦理公
開抽籤。
申購人經向經紀商委託申購後,申購委託書不得撤回或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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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 | 證券商受理公開申購配售之對象以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創新板公司現金增資對外採公開申購辦理
承銷之案件,證券商受理公開申購配售之對象除前項規定外,並準用第四
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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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 | 主辦承銷商應負責承銷公告之辦理,經紀商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承銷公告及
申購委託書免費供投資人索取,其承銷公告得自本公會網站下載或自行於
日報影印之;投資人得影印或自行印製規格尺寸相當之申購委託書,辦理
申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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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條 | 申購人就每一種有價證券之公開申購僅能選擇一家經紀商辦理申購,不得
重複申購,且每一申購人限申購一銷售單位。每件處理費新台幣二十元,
處理費由接受申購之經紀商通知往來銀行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之一
或第五十三條所訂日期,自申購人銀行帳戶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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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 本條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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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條 | 申購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紀商不得受託申購,已受理者應予剔除
:
一、於所委託申購之經紀商未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中保管
帳戶者。
二、未與經紀商指定之往來銀行就公開申購相關款項扣繳事宜簽訂委託契
約者。
三、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購者。
四、申購委託書應填寫之各項資料未經填妥或資料不實者。
五、申購委託書未經簽名或蓋章者,惟以電話或網際網路委託者不在此限
。
六、申購人款項劃撥銀行帳戶之存款餘額,低於所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
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者。
七、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者。
經紀商應就前項各款所訂事項確實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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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條 | 證券經紀商於受託申購後,應將申購委託書資料逐日以整批檔案傳輸方式
或終端機鍵入方式輸入證交所電腦系統。證交所應於抽籤前,將銀行存款
不足無法如期扣繳處理費、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及
重複申購之資料予以剔除,已扣繳處理費不予退還。
證交所應將前項合格申購人及不合格申購人清冊於公開抽籤日,分別備置
於證交所、主辦承銷商及經紀商(限所受託部分)營業處所供查閱。
第一項所述重複申購者,由證券承銷商於承銷期間截止後一週內以掛號函
件或以電子方式通知申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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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條 | 申購數量超過銷售數量者,由證交所以公開方式就合格件辦理電腦抽籤,
並由證交所邀請發行公司代表出席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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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 | 公開申購配售之包銷案件,承銷團就申購數量未達銷售數量之差額部分得
由承銷團洽特定人認購或承銷團自行認購。
前項承銷團自行認購部分,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規定者,或屬未上市(櫃)
承銷案件者,得不適用前項自行認購之規定,並由承銷團洽特定人認購之
。
第一項、第二項承銷團洽特定人認購,應以第三十五條所列之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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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條 | 創新板公司、已上市或上櫃公司、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及以發行公司
債或台灣存託憑證方式辦理公開申購承銷案件,於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完成認購人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宜後,證券商等相關單位應
依下列期限辦理相關作業:
一、第七天:洽特定人認購。
二、第八天:
(一)承銷商餘額包銷。
(二)發行人以價款繳納憑證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掛牌上市、上櫃或
登錄興櫃。
三、第九天:
(一)完成股東(或債權人)名冊整理。
(二)發行人將價款繳納憑證送交集保公司。
四、第十天:有價證券掛牌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公告。
五、第十一天:
(一)集保公司劃撥有價證券至認購人集保帳戶。
(二)有價證券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
前項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
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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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 | 以已發行股票辦理初次上市或初次上櫃之公開申購配售承銷案件,於依第
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完成認購人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宜後,證
券商等相關單位應依下列期限辦理上市或上櫃作業:
一、第七天:洽特定人認購。
二、第八天:
(一)承銷商餘額包銷。
(二)申請上市(櫃)公司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掛牌上市或上櫃。
三、第九天:
(一)完成股東名冊整理。
(二)申請上市(櫃)公司將股票送存集保公司。
四、第十天:股票掛牌上市或上櫃公告。
五、第十一天:
(一)集保公司劃撥有價證券至認購人集保帳戶。
(二)股票上市或上櫃。
前項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
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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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條 | 依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之公開招募案件,於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完
成認購人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宜後,證券商等相關單位應辦理
下列事項:
一、第七天:洽特定人認購。
二、第八天:承銷商餘額包銷。
三、第九天:有價證券持有人將承銷有價證券送存集保公司。
四、第十天:集保公司劃撥有價證券至認購人集保帳戶;認購人得就所認
購承銷有價證券進行交易。
前項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
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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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條 | 未上市 (櫃) 現金增資之公開申購配售案件,於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完成認購人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宜後,證券承銷商應於第八天
辦理洽特定人認購或於第九天承銷商餘額包銷,主辦承銷商並應於發行公
司有價證券製作完竣後,會同發行公司將有價證券送交集保公司轉撥入認
購人集保帳戶,或得準用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有價證券之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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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條 | 抽籤完畢,證交所應即列印承銷日報表公布之,並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證券
承銷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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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條 | 中籤後如發現有中籤人未開立或事後註銷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
中保管帳戶情事,致後續作業無法執行者,應取消其中籤資格,該部分有
價證券應依第六十一條規定,由承銷商洽特定人或自行認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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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條 | 抽籤當日監督人員監督事項如左:
一、抽籤作業是否按規定操作程序進行。
二、抽籤現場之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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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條 | 證交所辦理電腦公開抽籤時,得視合格申購件數或銷售數量之多寡於數部
終端機同時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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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條 | 一般申購資料證券商應於中籤公布後保存三十天,不合格件或中籤人申購
資料應於公布後保存九十天備查。惟金管會及本公會得視需要要求延長保
存期限。
證交所應將申購資料保存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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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 | 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於公開申購配售承銷案件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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