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18 條
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
關之核准。
前項事業之設立條件、申請核准之程序、財務、業務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函釋: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