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 關之核准。 前項事業之設立條件、申請核准之程序、財務、業務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