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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41 條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對於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得以命令規
定其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之特
別盈餘公積。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申請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
時,應先填補虧損;其以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應以其一定比率為限。